录音制作行业举步维艰: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路在何方?
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录音制作行业举步维艰。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是否会给行业带来转机?
6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外公布了《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明确2019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6大重点任务、106项具体措施。
媒体和业界注意到,此次有配合做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
在2019年4月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上,报告认为,2018年,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不能适应产业发展新需求,内容产业“重产轻质”创新能力不足,版权国际应对面临更多挑战。
僵尸权与缺失的两权
2019年6月3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沙龙,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歌唱家和法学学者齐聚一堂,再次强烈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为什么这一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会引起业界这么高的关注度?
先了解一段历史背景。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实施之后,2001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进行了一次修改,解决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网络版权保护等问题。
第二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完成于2010年,背景是当时中美WTO知识产权诉讼案的裁决结果要求我国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违禁作品规定作出修改,该次《著作权法》修改只调整了两处内容:一处是修改了违禁作品的规定,另一处是增加了著作权登记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其实已经于2011年启动,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完成第三次修订。对比《商标法》已经完成了第四次修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相当于现行行业所依据的《著作权法》,已经是距今约十年了。录音制作者目前所享有的权益来看,一共有四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年间,不仅仅是音乐行业,互联网行业的变化也是颠覆式的,完成了从PC端向移动端的转移。
而从音乐行业实际的市场环境来看,复制权和发行权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在过去20年中不断下滑;出租市场从未建立,出租权形同虚设;使用者付费模式还未成熟,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不稳定。相当于目前录音行业所拥有四项权利,前三项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了,沦为了僵尸权利,仅靠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互联网平台谈判取得收益。
据了解,在国际上,早在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
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亚太国家和地区。
但在中国,目前这两项权利是空白的。并且,录音与电影不同,录音是制品,电影却是作品,制品与作品看起来只有一字之差,在《著作权》中所能获得的保护程度却是天壤之别。电影作品有电影发行权、 电影放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多达17项权利。
对此,正大音乐总裁蒋涛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都对此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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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作者在录音制作的过程中并不是单纯机械地加工,而是加入了录制者、表演者对歌曲的理解,对作品进行了创作性的艺术修改,这创造出的隐形价值附着在作品上。
蒋涛表示,听众听到的录音作品,其价值在于这首歌曲,而不是单独的念词或读谱,因此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相应的权利,这是对于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
周亚平认为,立法将录音定义为制品而不是作品,但其实录音作品与电影作品创作逻辑相同、从创作层面而言没有区别,一首歌曲的词曲实质上是依靠录音制作者完成艺术审美。
中国唱片集团总经理樊国宾分析指出,目前中国音乐市场的生态存在问题,2006年后的断崖式下滑,彻底打破全案策划制作、销售、推广的产业链,取而代之的是流量为王的商业逻辑,这导致录音制作者没有精力深挖真正有价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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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唱片现在能卖5000张就是很好的销售成绩了,按照60元/张来算,也就是30万的收入,但大部分独立音乐人是卖不到这个成绩的。但反过来说,现在唱片的投入基本都是几十万,不少唱片现在的投资额都过了百万。
”摩登天空副总裁范雪对音乐财经(ID:musicbusiness)分析道,录音制作者大量投入制作成本,但是行业回报比却非常低,承担了几乎所有的投资风险。
范雪表示,法律和合理规则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以公平性,如果广播权、公开表演权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更是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那扶植好的音乐人、产生优秀的音乐内容可谓是举步维艰。
14%缺失的背后:
中国音乐行业如何保住前七的位置?
那么,这一次《著作权》修订,缺失的两权这一次是否能顺利明确呢?从行业人士的角度来看,都对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立法抱有信心。
从广播权角度来看,一方面,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实际创收收入达到5639.61亿元人民币,全球排名第四位。而另一方面,中国本土录制音乐产业产值只有35.16亿元人民币。
双方的体量相差何止上百倍?广播电视行业完全有能力向录音制作者支付这一费用。
从公开表演权来看,对录音制作者的音乐进行商业使用促使许多商家获得成功,公开播放背景音乐对消费者的行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提高商家的收入。背景音乐可以帮助商家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消费。
一方面,录音制作者为创作优质音乐而投入的大量的劳动、时间和资金;而另一方面,机场、饭店、酒吧等商家在利用录音制品吸引客户并增加营业收入时,却不向创作这些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一分一毫的使用费,这既与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相背离,也与民法公平原则相背离,对录音制作者严重不公。
从艺人端来看,由于艺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唱片公司对词曲、编曲、录制、宣传等大量投入(占唱片公司收入的三成),而唱片公司权利缺失、收益受损,对艺人的职业生涯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红旗飘飘》的演唱者、曾任东方歌舞团副团长的国家一级演员、歌唱家郭蓉表示,她几乎没有享受到版权方面的收益,但随着对法律和版权的认知逐渐觉醒,意识到立法不健全会导致音乐市场各自为营的碎片化局面,没有法律很多行为就没有办法有效阻止。
同是国家一级演员,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东方歌舞团女高音歌唱家刘玉婉参与了今年4月的著作权法修改的实地调研,在沙龙上跟大家分享了调研情况,认为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非常必要,她作为政协委员将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呼吁立法部门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让艺人和录音制作者在自己的音乐被使用时,能得到合理的回报。
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表示著作权框架应当根据经济的形势来调整,以前的著作权框架更依赖于复制,而当前的著作权框架应更依赖于传播,时下流行的网络、流量等概念也是基于传播。广播和公开表演权都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增设录音制作者的这两项重要传播权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通过分析推进著作权法修改的历程及唱片行业现状指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目前录音制作者与互联网平台谈判不对等,严重打击录音制作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这更使得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迫在眉睫,只有通过这两项权利,让创作者和传播者都兴奋起来,让创作者回流市场。
牧云音乐基金常务理事张利宾律师从自己为音乐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思考对两权立法发表了见解,他认为在目前音乐行业的状态低迷,整体形势在变化,互联网巨头出现,与头部公司强强联手,行业业态出现层级,但同时这种业态又是流动的。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全球音乐报告2019》,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全球录制音乐市场在2018年增长了9.7%,这是连续第四年实现增长,2018年的总收入为191亿美元。
中国则继2017年首次跻身全球前十大音乐市场后,在2018年排名上升至第7位,这得益于中国音乐流媒体平台的迅速发展,来自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收入也反过来滋补了唱片公司的投资和创新。
但这部分的收入是基于市场份额和流量的,通常两三年一轮谈判授权,大部分独立厂牌和唱片公司难以拥有安全感。这也是为什么这一次《著作权法》修订,录制音乐行业如此关心两权能否确立的原因所在。
△2001-2018全球录制音乐产业收入
上表数据显示,2018年,录制音乐在广播组织和公共场所中使用的收入进一步攀升,增幅为9.8%,达27亿美元,占录制音乐行业总收入的14%。
全球录制行业来自表演权的收入为27亿美元,在中国这部分收入却为零。
周亚平说,“广播权和公开表演者应该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让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在市场倒挂,使得录音制作者除了已经变成僵尸权利之外,还有收益,这才是音乐行业的良性循环,因此两权立法对于音乐行业持续发展性命攸关的问题。”
张利宾总结道:“只有界定清楚权利,合理设计权利,才能实现音乐产业的流动效应,用权利反哺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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